在这些审查标准中,不适当与其他几个标准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中文与法文同为联合国的工作语言,都是具有国际性地位的语言,我国的比较研究不宜偏向特定国别实践与学理,完全限于基本权利的视角,而忽视通用语言对国家建构的重要性。首先,是对1994年《法语使用法》的审查。

因此在总体上看,前述条款结构和位置安排体现了一种巧妙的立法智慧。其次,受指摘法律规定了三种语言教学形式,法语和地方语言双语教学、地方语言课程教学和地方语言的沉浸式教学(enseignement immersif),宪法委员会认为沉浸式教学违反宪法第2条第1款。这是现行第五共和首次针对法语使用进行立法,明确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等使用法语作为强制要求,[15]并规定了若干保护法语的措施。(一)《宪法》第19条通用语言条款的再阐释 在宪法语言条款的双重结构中,第19条第5款构成必不可少的基本面,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建构的角度准确认识通用语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宪法委员会多次就通用语言与地方语言的关系进行宪法解释,并作出相应宪法判决。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传统口头语言和文字。[29]这种思路重个人、轻集体,片面理解多元和一体的关系,实非客观的宪法解释,而且蕴含国家解构的政治危险。[65]参见杨玉舜:《减轻行政处罚应适用的处罚程序》,载《中国水运》2009年第12期。
当然,本文所确立的方案仅是一个相对粗糙的框架,还需结合个案不断校正和类型化。第一,对酌定减轻处罚免予追责,并非突破行政执法责任制。[46]参见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36—137页。Vgl. Joachim Bohnert, JensBlüte, Ordnungswidrigkeitenrecht, C. H. Beck oHG, 2016, S.57; Erik Kraatz, Ordnungswidrigkeitenrecht,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Baden, Baden, 2020, S.191. [66]参见刘权利:《浅谈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年第12期。
[43]参见张红:《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现实困境与解决之道》,载《中国司法》2020年第4期。[42]参见张守文:《中国经济法治的问题及其改进方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

应松年主编:《行政处罚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页。再审法院以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为据,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30]除此之外,海事管理、农业管理、计划生育等领域也存在起点罚过高的情况。《行政处罚法》(1996年/2009年/2017年)第27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4]由此可见,行政机关更青睐在法定幅度内量罚,轻易不超越法定处罚效果减轻处罚。另一方面,程序的叠加有助于降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减罚而被追责的风险。然而,从立法参与者的解读来看,均不否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设定减罚情节,甚至在讨论时明确列举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2]参见张维:《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杜绝乱执法滥执法》,载《法治日报》2021年12月31日,第2版。
倚重于实体规范者,或制定实体裁量基准以缩小行政裁量空间,或构建法律原则为裁量适当性之判断确立基准。[68]减轻处罚决定的作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决定程序和上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之间的审查、批准、备案程序。

反而当具备减罚情节时,因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所招致的处罚后果——实则是违法行为人权益——的减损幅度降低。那么,通过怎样的程序,方能实现尽职免责的目标,进而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愿意且敢于逸脱法定情节减轻处罚呢? 第一,存在法定情节之外的其他量罚情节时,应予听证。
若恣意,执法抑或司法便没有了依循,普通公民对于已制定的处罚规则将缺乏可预见性。[68]参见何海波:《内部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制》(上),载《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59]从实体内容上来看,减轻行政处罚时机的选择,需立基于裁量基准和原则。参见彭涛、杨力:《减轻处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不足和建议——北京快乐三六五商店经营过期食品案的启示》,载《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9年第8期。法的安定性将会被威胁。参见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5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申64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更为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分析是否存在法定情节之外其他影响量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要素。由于规则在适用上的高度抽象性和僵硬性,在特殊情况下,规则的严格实施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
[47]存在法定情节时,行政执法人员尚且不敢、不愿减轻行政处罚。该规定所划定的刚性下限被认为过于严厉,成为达成合理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引发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
[8]参见殷洁、王雨倩:《绝对化用语广告过罚失当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1期。综上所述,所谓法定减罚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节。[50]参见李晴:《论过罚相当的判断》,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畸重罚则是被质疑的对象之一。
肯定说的理由在于法定情节仅是对减罚情节的强调和例举,[18]在特殊情况下准予其超越法定情节,根据事实重新提取和适用减罚情节,以保障个案正义、避免陷入僵化。[4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54—571、590—597页。同时限于逸脱法定情节的特定情形之下,相关程序成本可控。
[51]相较而言,《行政处罚法》既未包含专门的特别减轻处罚规范,且减轻处罚也并非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抑或听证程序。[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行初240号行政判决书。二、减轻行政处罚的二元划分 效仿刑法理论,以是否需要法定情节为标准,可将减轻行政处罚区分为法定减轻行政处罚与酌定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可归结为如下三点。
在全面考量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行为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以及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可依循比例原则三阶理论展开减轻行政处罚与否的判断。为打消执法者的隐忧,维护法的安定性,应当对酌定减轻行政处罚进行限定,从而形成调适畸重处罚的适法方案。
例如,《广告法》(2015年)即对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8]21世纪以来,有观点开始主张可以在法定情节之外减轻行政处罚。
[31]2021年,按照国务院部署,司法部开始牵头组织对包括畸重罚则在内的不合理处罚规范规定进行清理。[9]该观点并非毫无限制,或以原则和政策为依据,[10]或通过程序进行控制,[11]或基于程序与原则予以双重限定。